A. 保修和保修期限。
产品及部件在对应保修期内不存在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保修期自向最终用户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如果最终用户无法提供发票证明,那么从邦祥发货之日起计算):
产品或部件 |
适用 |
打印机(条码打印头和其他正常磨损件除外)、充电器和电源 |
12 个月 |
电池 |
12 个月 |
打印头 |
3个月 |
备件 |
3 个月 |
配件 |
1 个月 |
Zebra 证卡打印机(VALUE、PERFORMANCE 和 RETRANSFER) |
24 个月 |
所有其他证卡打印机(SECURITY、LEGACY 和 PERFORMANCE) |
12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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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邦祥在保修期内需承担的义务。
在上述保修期内承担维修或更换产品及部件的义务。不对维修或更换产品或部件过程中出现的延误承担责任。 应对保修期内的 维修或更换的产品和部件提供原保修期剩余时间或九十 (90) 天的保修,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本保修声明赋予最终用户指定的合法权利,并且特定的最终用户还享有随管辖区而异的其他权利。
C. 所有其他保证的免责声明。
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其他保证,并且 明确否认所有其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及适用于特定用途的暗示保证。 鉴于某些国家/地区不允许限制暗示保证的持续时间,上述限制可能不适用于特定的最终用户。
D. 限制规定。
任何销售人员、代表或代理商均无权做出违背本有限保修声明所包含条款的任何担保、保证或陈述。 放弃、更改、添加或修改此处包含的任何保证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经邦祥授权的代表签字方可有效、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邦祥不对任何产品或部件的特定用途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设备的兼容性。 虽然所有与产品或部件相关的声明、技术资料或者建议均以我们认为可靠的测试为基础,但这并不构成担保或保证。 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任何一方因利润损失、声誉降低或其他特殊性、后续性或偶然性损失而提出的与 产品或部件相关的索赔承担责任。 鉴于某些国家/地区不允许免除或限制偶然性或后续性损失,上述限制或免除可能不适用于特定的最终用户。
E. 导致保修声明无效的情况。 本有限保修声明在下述情况下无效:
1. 最终用户或任何未经邦祥授权的服务提供商对保修范围内的产品或部件进行过修改或维修;
2. 保修范围内的产品或部件因最终用户或第三方的不当使用或安装、没有进行日常维护或清洁、意外或疏忽而受损;
3. 最终用户或任何第三方因疏于保护,导致任何保修范围内的产品或部件因静电放电、不利温度与湿度条件(对于介质和热转印碳带,推荐的存储条件: 72ºF (22.2ºC) 和 50% 的相对湿度)或物理滥用而受损;
4. 最终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未仅使用原厂正规的 打印头、电池或其他部件;
5. 最终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未仅使用邦祥碳带;
6. 对于介质而非碳带,最终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未仅使用 邦祥介质,结果导致产品或部件受到损坏,而需寻求保修服务;
7. 最终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未仅使用 邦祥介质,结果导致产品或部件受到损坏,而需寻求保修服务;
8. 最终用户未遵循下述退货约定流程。